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7號聲 請 人 顏孝先 上列聲請人顏孝先因與相對人顏光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顏孝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核查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