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71號
CHDV,110,司票,371,202104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陳伯寬
上列聲請人陳伯寬因與相對人曾鴻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伯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聲請狀所指附表,以敘明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聲請
人聲請事項載明依附表之票據金額及到期日為請求,惟未見
任何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