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49號
CHDV,110,司促,4549,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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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芯玲即張㛢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5,095元整
暨自起息日94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以下同﹞400,086元整,及其中本金102,953自起息日
110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
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張芯玲即張㛢苗於91年05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45,181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54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095元張芯玲即張㛢苗暨自起息日94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102953元張芯玲即張㛢苗自起息日110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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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