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41號
CHDV,110,司促,4541,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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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洪宗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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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