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13號
CHDV,110,司促,4513,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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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聲請對債務人紀定華
林郁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紀定華、林 郁芳分別設籍於臺北市北投區、臺中市南區,非屬本院之轄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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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