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鳳珠即潘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羅鳳珠即潘鳳珠於民國93
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
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
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
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5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