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陳智能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淑芬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富美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慧珊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林玉温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前列五人共同
上列債權人陳智能即陳輝雄之繼承人等五人因與債務人黃樹林等
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智能即陳輝雄之繼承人等五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人和實業有限公司、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請陳明該二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若相對人人和實業有限公司、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