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73號
CHDV,110,司促,3773,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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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阮氏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顏嘉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 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復 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成立者,與 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此觀同法第308條第1、第416條 第1項後段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欠聲請人新臺幣30萬元,經本 院109年度斗簡調字第166號調解每月還5,000元,債務人自 民國(下同)110年3月起即未履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時自陳,其對債務人已取得本院109年度 斗簡調字第166號調解筆錄,並提出該筆錄影本為憑。是依 照首揭規定,該調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聲請人不 得亦無必要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亦即,調 解筆錄已確定債務人對聲請人有債權存在,並已確定不得爭 執,聲請人並無必要再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其債權。是聲請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誤解權利 確定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若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 責任財產以取償,得逕持該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 行法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附此說明。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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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