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73號
CHDV,110,司促,3773,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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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阮氏萍
上列債權人阮氏萍因與債務人顏嘉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阮
氏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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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