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子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