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債 權 人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興
上列債權人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金
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世邦國際集運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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