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薛二
洪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948元 108年7月1日 每逾一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6,948元 109年1月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