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債 權 人 吳雨薰即吳蕙珣
債 務 人 洪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權人姓名「吳薰珣」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蕙珣」。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