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松尾一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四千八百三十一元,該項裁定已於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