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60號
TPDV,89,訴,460,20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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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松尾一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四千八百三十一元,該項裁定已於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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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