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陳惠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被 告 鄭能春
鄭振曜
鄭金發
周麗娟
鄭景耀
鄭世昌
鄭榮明
鄭榮杰
程明麗
鄭詠霖
鄭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鄭榮傑」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榮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