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2號
CHDV,109,保險,12,202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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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受 裁定人 周國盛
周國清

周叔美
周千慈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國盛周國清周叔美周千慈為原告周葉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因原告周葉秀琴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 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原告周葉秀琴之繼承人為周國盛周國清、周 叔美、周千慈,有戶籍謄本附卷可以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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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