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受 裁定人 周國盛
周國清
周叔美
周千慈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國盛、周國清、周叔美、周千慈為原告周葉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因原告周葉秀琴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 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原告周葉秀琴之繼承人為周國盛、周國清、周 叔美、周千慈,有戶籍謄本附卷可以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