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呂柏進(即呂長庚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原 告 呂栢宗(即呂長庚之承受訴訟人)
余呂金霞(即呂長庚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呂碧霞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