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00號
CHDV,107,訴,1100,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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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呂柏進(即呂長庚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原 告 呂栢宗(即呂長庚之承受訴訟人)

呂金霞(即呂長庚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呂碧霞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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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