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5號
CHDM,110,附民,55,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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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林松蘭

被 告 謝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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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