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42號
TPDV,89,訴,442,200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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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六號七樓七0五室
  法定代理人 松尾一也 住同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B書記官 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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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