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02號
CHDM,110,聲,502,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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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璧麟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璧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璧麟前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又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合計刑期1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491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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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