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聲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顏榮傑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10年度毒聲字第169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確定裁定,聲請重
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受處分人顏榮傑(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法務 部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 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關於「前 科紀錄」之評分項目已有調整,請鈞院函請法務部○○○○○○○○ 適用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評估,爰請重新審理等語。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之1 第1 項所列各款事由,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得聲請原 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6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 戒處所評分結果,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 院因而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69號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強 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 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法務部業已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其中關於 「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 均改以總分上限為計分方式,並訂於110年3月26日起實施。 是本案原確定裁定所憑之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110 年2月20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115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就聲請人毒品犯罪相 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不設上限採計配分 之評估基準,實質上已然變動,以本案聲請人毒品犯罪相關 司法紀錄達12筆,該部分原經評定為120分以觀,此一變動 可能動搖聲請人是否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結果,且尚待 調閱相關卷宗及函詢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依上開修 正後之手冊及評估標準紀錄表重新評估或試算,需耗費相當 時日。本院審酌聲請人現仍執行強制戒治中,為避免其人身 自由於調查期間繼續受拘束,影響其權益,認有依職權停止 執行之必要。如本院嗣後認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或無 理由而裁定駁回聲請並確定,聲請人自仍應繼續執行未完成 之強制戒治期間,一併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