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79號
CHDM,110,易,279,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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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立偉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軍偵字第6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
字第371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並予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立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0月29日1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居所,上 網使用臉書在「~~我愛鹿港小鎮~~」社團之貼文下方對告訴 人蘇柏勲留言:「哩洗咧靠北喔,幹你屌事,有種他媽的明 天晚上七點…草你瑪蘇拉歸兒子!…沒爛叫就閉嘴,有爛叫就 過來碰面…沒來我就當你是我歸兒子,斡你良蘇北漆」等語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 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 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回報單、告訴人 於110年4月1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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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