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57號
CHDM,110,易,257,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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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若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797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
10年度簡字第479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若麟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上午9時35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辭修 路「第八月台汽車旅館」外,因故與顏亦珊發生爭執,而將 顏亦珊所持用之蘋果牌IPHONE 7 PLUS型號手機1支摔向地面 ,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顏亦珊。案經告訴人 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54條毀損 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 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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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