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73號
CHDM,110,交易,73,202104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憶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億欣於民國109年7月15日18時1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中 華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平等街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平等 街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左轉,適告訴人林易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雙 方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 外傷併腦震盪症、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提出告 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 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