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4號
PTDV,110,補,94,202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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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耀烱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怡先間因110 年度補字第9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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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