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廖筑瑄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慶華、謝慶旗、謝昭慶、謝吳玉枝、謝世寶、
謝世順、謝世勇、謝進昆、謝孟坤、謝文川、謝文雄、吳玉玲、
謝侑展、謝佳君、謝春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全體被告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或抵押權人已
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限定
或拋棄繼承,具狀追加正確之被告。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