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4號
PTDV,110,補,234,202104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廖筑瑄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慶華謝慶旗謝昭慶謝吳玉枝謝世寶
謝世順謝世勇謝進昆謝孟坤謝文川謝文雄吳玉玲
謝侑展謝佳君謝春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全體被告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或抵押權人已
  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限定
  或拋棄繼承,具狀追加正確之被告。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