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周建成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建昌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並未檢附完整謄本資料,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
縣○○市○○段000 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
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周建昌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