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吳玉英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14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徐吳玉英發支
付命令,且被告徐吳玉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
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次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
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