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35號
PTDV,110,簡,35,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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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涵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錫鈴林黃玉鄉林禹祐林禹涵及俞
惟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4 萬9,0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10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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