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涵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錫鈴、林黃玉鄉、林禹祐、林禹涵及俞
惟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4 萬9,0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10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