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陳世璞
相 對 人 顏辛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
3 月8 日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26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以所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地及如附表編號2 至 8 所示之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分別為相對人設定 最高限額400 萬元、450 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 130 年12月31日之抵押權,以擔保上開借款債務,並於109 年5 月28日、7 月22日辦畢登記(以下合稱系爭抵押權)。 茲相對人以抗告人迄未清償上開借款為由,聲請本院准許拍 賣系爭不動產,惟抗告人自109 年11月19日起至110 年2 月 25日止,均陸續清償利息,復於109 年11月26日及12月15日 寄發存證信函、金錢借貸契約及返款約定書予相對人,表明 欲就本件600 萬元借款債務之利息、償還期限等事項簽訂書 面契約,非如抗告人所述置之不理,且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12月31日。則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系 爭不動產,尚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 回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聲請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除須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外,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不斷發生之不特 定債權,因之此項實行要件,通常僅以擔保債權中有一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為已足,蓋此種不特定債權既各別發 生,清償期是否屆至,自應按各個債權而論,倘當事人未約 定債務清償期時,自仍有民法第315 條、第478 條規定之適 用,尚不生擔保債權清償期未約定時,應以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存續期間或決算期定之問題。其次,聲請拍賣抵押物,原 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業據其提出匯款申 請書回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 謄本、催告抗告人清償債務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原裁定就上開資料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應准許相對人之聲 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其自109 年11月19日 起至110 年2 月25日止,陸續清償利息,且欲與相對人就本 件600 萬元借款債務簽訂書面契約,約明利息及清償期等事 項,並未置之不理云云,縱令屬實,惟抗告人既尚未清償全 部債務,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仍屬存在,相對人聲請 裁定拍賣系爭不動產,以實行抵押權,自屬權利之正當行使 。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涉及實 體問題,亦非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又本件600 萬元借款 債務未經兩造約定清償期,業據抗告人陳明屬實,對此,相 對人已於109 年11月2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抗告人清償上開借 款債務,經抗告人於同年12月8 日收受,有前揭存證信函及 收件回執足憑,惟抗告人於受催告後1 個月以上,直至原審 司法事務官裁定之日即110 年3 月8 日止,仍未全數清償上 開借款債務,則依民法第315 條、第478 條規定,上開借款 債務之清償期即已屆至,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系爭不動產, 洵無不合。抗告人徒以系爭抵押權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尚 未屆至,而謂相對人不得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云云,要無可 採。從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聲請,於法 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為抗告狀,並繳納再為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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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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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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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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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內埔鄉 │廣濟│ │1085 │ │0 │25 │67.21 │16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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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竹田鄉 │頓物│ │84 │ │0 │4 │30.26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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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竹田鄉 │頓物│ │84-1 │ │0 │3 │90.1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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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縣│竹田鄉 │頓物│ │84-2 │ │0 │5 │59.1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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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屏東縣│竹田鄉 │頓物│ │84-3 │ │0 │4 │16.9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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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屏東縣│竹田鄉 │頓物│ │84-5 │ │0 │3 │47.2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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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屏東縣│竹田鄉 │頓物│ │84-6 │ │0 │3 │88.6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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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屏東縣│竹田鄉 │頓物│ │84-7 │ │0 │0 │19.4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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