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8號聲 請 人 林芬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典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945552、CH475531 )2 紙之原本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