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寶文
相 對 人 黃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文東於民國95 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1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5年6 月26日至135 年6 月25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 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68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12月26日 起至115 年12月26日止,約定自95年12月26日起至98年12月 26日止按月付息;另自98年12月26日起至115 年12月26日止 ,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 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7 月13日因 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心儀,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債務人自109 年10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 04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 料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心儀、債務人林文東,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債務人林文東於110 年3 月15日由第三人黃家 篁代為具狀表示,本人已持續繳納房貸款項,經與合作金庫 憲德分行放款部襄理聯絡後,告知無須回函地院,惟為保障 自我權益,函請貴院撤銷拍賣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 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 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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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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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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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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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新歸來│ │56 │ │1 │62 │84.16 │10000分 │重測前:歸來│
│ │ │ │ │ │ │ │ │ │ │之172 │段311-5 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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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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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 │備 考 │
│ │ │ │ │ │ │築材料及用途 │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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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 │歸禮巷157號 │新歸來段56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8.89、二層69.31、│陽台52.47 、雨│全部│重測前:歸來段18│
│ │ │ │ │、四層樓房 │三層68.69、四層53.18、│遮12.22 │ │76建號 │
│ │ │ │ │ │閣樓5.95,總面積266.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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