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43號
PTDV,110,司家補,43,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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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燕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陳俊宇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陳登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資料或遺產稅免稅(完稅)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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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