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燕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陳俊宇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陳登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資料或遺產稅免稅(完稅)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