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17號
PTDV,110,司促,5217,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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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世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15%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
  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洪世霖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5年7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3,476元整未為清償( 含
  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5,974元自95年8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15%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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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