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陳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 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7,508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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