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95號
PTDV,110,司促,4895,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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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懷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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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