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孟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孟輯於民國109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09日止累計95,792元正未給付,其中95,792元為本金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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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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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鍾孟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95792 │ │4月10日 │ │1.845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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