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61號
PTDV,110,司促,4661,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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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曾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雯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110 年4 月8 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57529 元整(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
  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1392元整( 約定條
  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900 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7529 │     │月9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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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