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曾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雯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110 年4 月8 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57529 元整(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
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1392元整( 約定條
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900 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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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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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7529 │ │月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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