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白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陸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參元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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