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95號
PTDV,110,司促,4595,202104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英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