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68號
PTDV,110,司促,4568,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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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邵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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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遲延利息                             │
│                         110 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  年 利 率 ( 百分 │
│  │ (新臺幣)   │清償日止)       │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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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65元     │110年3月9日       │13.47         │
├──┼────────┼────────────┼───────────┤
│002 │2,475元     │110年3月9日       │14.7         │
├──┼────────┼────────────┼───────────┤
│003 │11,451元    │110年3月9日       │14.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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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