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坤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坤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債權人借款7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9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止
累計155,402 元正未給付,其中59,777元為本金;95,625元
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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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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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坤進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9%│
│ │59777 │ │4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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