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58號
PTDV,110,司促,4558,202104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坤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坤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債權人借款7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9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止
  累計155,402 元正未給付,其中59,777元為本金;95,625元
  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坤進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9%│
│  │59777 │     │4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