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俊翔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7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七日止累計299,585 元正未給付,其中282,201 元為本金
;17,2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俊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JCB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止累計81,029元
正未給付,其中73,664元為消費款;6,465 元為循環利息
;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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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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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俊翔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1%│
│ │282201│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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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俊翔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3664 │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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