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09號
PTDV,110,司促,4509,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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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 務 人 邱文賓 

      邱錦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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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