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鐘永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6 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 門( 詳服務申請書) ,債務人
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有電信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42175元
整,如債權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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