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潘瑞陞即潘正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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