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宏
債 務 人 陳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
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9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91 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91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8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82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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