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30號
PTDV,110,司促,4230,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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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
  )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一)緣債務人李財珍於民國93年1 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7 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4,
  648 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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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