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15號
PTDV,110,司促,4115,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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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債 務 人 林姜毅即林韋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韋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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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