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債 務 人 林姜毅即林韋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韋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