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謝伯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伯岳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3月07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05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
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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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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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伯岳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10566 │0000000000│3月08日起 │ │ │
│ │元 │7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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