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30號
PTDV,110,司促,4030,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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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謝伯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伯岳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3月07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05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
  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伯岳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10566 │0000000000│3月08日起  │      │       │
│  │元  │7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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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